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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3-14 02:18:00
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 法:
di一条人民fa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,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、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; (二)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,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; (三)已穷尽财产diao查措施,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; (四)自执行案件li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; (五)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,已依法予以查找;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,已依法采取罚款、ju留等强制措施,构成fan罪的,已依法启动***责任追究程序。答:原则上应先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(或原配偶)为被执行人,再执行其名下的财产。
第二条本规定di一条di一项中的“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”,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: (一)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; (二)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; (三)对逾期报告、拒绝报告或者***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,依法采取罚款、ju留等强制措施,构成fan罪的,依法启动***责任追究程序。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1、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,什么情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审查。 人民fa院应当将财产报告、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。
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
1、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,什么情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审查?
答:执行依据中对zhai务性质已明确认定为个人zhai务的,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(以下均包括原配偶)为被执行人。第十五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,人民fa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。执行依据中没有对zhai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、申请执行人曾经在***过程中撤回对配偶方的起诉、调解书虽列明配偶为当事人,但是未要求其承担实体责任的,执行过程中,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,执行实施机构均应当予以审查,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。
1、是否必须先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,然后才能采取执行措施?
答:原则上应先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(或原配偶)为被执行人,再执行其名下的财产。但紧急情况下,为了防止其转移财产,可以在追加的同时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。
2、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***》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之外,哪些情况下也可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?
答:股东zeng资不实,不论公司zhai务发生在不实zeng资之前或之后,都可以追加zeng资不实的股东为被执行人,在zeng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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