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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4-24 03:32:52
执行
通常方法根据《民事***法》第22章的规定,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:
1.查询、***、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
2.扣留、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《民事***法》第222条规定: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***文书确定的义务,人民fa院有权扣留、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。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。人民fa院扣留、提取收入时,应当作出裁定,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,被执行人所在单位、***、***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。”在执行实践中,扣留、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fa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。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,扣留是临时性措施,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,仍留在原来的单位,不准其动用和转移,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。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,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。2008年4月1日起实行了新的民诉法,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加重了处罚。
代理da院执行案件如下
1、解答与合同执行案件有关的***咨询;
2、代理未执行案件各类疑难执行案件(例如:被执行人***后所遗留zhai务);
3、***未执行案件申请程序xing事宜,代拟执行申请书;
4、准备申请执行的有关文件与zheng件;
5、代理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;
6、协助申请执行人分析、研究对方执行dan保申请条件,避免***风险,处理dan保财产转移、隐匿、变卖、毁损等突发事件;
7、代理执行案件异议申请;
8、代理未执行案件和解事宜,达成和解协议,处理和解后因当事人反悔导致的***执行等问题;
9、代理未执行案件回转导致的******;
10、代理中止执行、终结执行***事务。
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
1、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,什么情形下执行机构应当审查?
答:执行依据中对zhai务性质已明确认定为个人zhai务的,不应在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(以下均包括原配偶)为被执行人。执行依据中没有对zhai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、申请执行人曾经在***过程中撤回对配偶方的起诉、调解书虽列明配偶为当事人,但是未要求其承担实体责任的,执行过程中,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,执行实施机构均应当予以审查,并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,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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