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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0-08-19 03:41:19
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
1、案外人异议裁决和异议之诉是什么关系?
答: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,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,fa院经审查作出裁定后,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裁定不服且执行标的与原、裁定无关的,可以提起异议之诉。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或者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决不服之后的救济途径。依照现行***规定,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异议之诉。
代理fa院执行案件
执行方面的***规定、制度不健全,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,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。***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,民事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。现行的***条文,赋予fa院执行的措施少、手段弱,无法对付恶意赖债、逃债者的形形se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。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,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***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,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。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,疑难执行案件,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。
江苏平和成律师事务所主要律师均毕业于zhu名法学院校,从业10年以上,具有较高的***功底以及办案经验,苏州市执行,能够为您提供的***服务。
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(试行)》的通知 法:
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,***解决”执行难“问题,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,可以向执行fa院申请***执行。申请***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。执行fa院核查属实的,应当***执行。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,执行fa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,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。符合***执行条件的,执行fa院应当及时***执行。 第十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,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,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、隐匿、出卖或者毁损的,执行fa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、扣押、等控制性措施。 第十一条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,又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,执行fa院应当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同时,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fa院进行破产审查。 第十二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,执行fa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人民fa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,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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